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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筑裝修施工組織設計核查

作者:古建筑裝修  發布時間:2015-11-24 17:01:43

 1.古建筑裝修施工組織設計的分類

施工組織設計根據工程對象的不同可分為:施工組織總設計,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方案。
2.施工組織設計的內容
(1)古建筑裝修施工組織總設計是以一個建設項目或建筑群為編制對象,用以規范其施工全過程各項活動的技術、經濟、組織的綜合性文件,應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和技術方案先進性,其內容包括:
1)工程概況:包括建設地點、項目的性質與規模、建筑結構及各專業的設計簡介、水文地質條件、建筑物周邊條件與所處地區的環境條件、工程特點難點或復雜程度,承包合同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要求、主要工程量等;
2)施工總體部署:包括施工組織管理機構的設置、專業分包隊伍的選定和分工安排、總進度計劃控制、施工原則要求、施工順序流向或分期分段施工計劃安排等;
3)主要施工方法:
a.重點單位工程的重要結構施工方案的選擇;
b.主要分項工程的施工方法。如:水平和垂直運輸、模板、鋼筋連接和混凝土工程施工方案的選擇,大型機械設備的確定;
c.對建筑業新技術的應用及其他科研項目的確定;
4)施工準備計劃:包括障礙物清除、場地平整、道路圍墻、施工用水用電及其設計、排水系統、現場臨時設施、平面控制網及水準點的設立、測量、檢測、試驗、科研、計量等設施設備及準備工作、有關的技術培訓工作等;
5)施工總進度計劃;
6)資源需用量計劃:包括材料、勞力、施工機具、構件、半成品等需用量和需用時間計劃。其中特殊材料應單獨列報;
7)施工總平面布置圖:
a.建設項目施工總平面圖上的一切地上、地下已有的和擬建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的位置和尺寸;
b.各種臨時設施的布置位置。如臨時道路、臨時生產生活辦公用房、材料倉庫及堆場、施工機械及加工場、攪拌站、水源、電源及臨時供水、供電和動力設施、消防保衛設施;
c.測量放線標樁位置;
8)主要管理措施:
a.質量體系和技術措施;
b.安全與消防措施;
c.環保節能與現場文明施工措施;
d.測量網點保護措施;
e.新技術應用與科研成果推廣措施;
f.冬雨季施工措施。
(2)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是以一個單位工程為編制對象,用以指導其施工全過程各項活動的技術、經濟、組織的綜合性計劃文件。其內容包括:
1)工程概況;
2)施工部署:包括施工組織管理的分工、專業分包隊伍的任務安排,流水段劃分與施工順序,試(檢)驗計劃及檢驗批劃分;
3)施工方法: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方法;
4)單位工程施工進度計劃;
5)施工準備工作計劃:包括單位工程的用水用電方案設計及水、電、排水系統布置等;
6)資源需用量計劃:包括分期的材料、半成品、勞力、機具需用量計劃,以及特殊材料需用量的單獨計劃;
7)單位工程施工平面圖或分階段施工平面圖;
8)各種質量安全技術管理措施。
(3)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方案是以分部、分項工程為編制對象,用以指導其施工活動的技術、經濟、組織的具體性計劃文件。其內容包括:
1)概況,施工方法,采用的機具,材料半成品勞力計劃及要求,質量、安全、消防、環保要求及措施,勞動組織及施工進度;
2)施工方案中的有關設計計算及依據。
3.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要求
(1)施工單位應按工程建設標準、設計文件、合同文件、環境條件等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
(2)由若干個相聯系的單位工程組成的建筑群和規模較大、技術復雜、工期較長的重點建設項目,均應編制施工組織總設計,其所含的每個單位工程應分別編制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
(3)由單個單位工程組成的工程項目,其施工組織總設計與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可一并編制。
(4)施工組織設計中應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編制專項施工分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1)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2)土方開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裝工程;
5)腳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此外,地基處理、樁基工程、地下支護工程、大型土石方工程、混凝土工程、預應力砼工程、大體積混凝土工程、鋼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地下防水工程、雨季施工、幕墻工程等也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5)采用新結構、新技術、新材料的工程及結構復雜、技術難度大的工程應編制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方案。
4.古建筑裝修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審批、審查程序
(1)施工組織總設計的編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的項目經理主持并組織有關施工技術人員與施工分包單位進行編制,施工總包單位技術部門審核,技術負責人審批。
(2)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由承包單位的項目經理主持并組織有關施工技術人員與分包單位進行編制,施工總包單位技術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審核、審批。
(3)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方案的編制由承包單位的項目技術負責人主持并組織有關施工技術人員或分包單位進行編制,施工單位技術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審核、審批。
(4)施工組織總設計、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均應在施工前經總監理工程師審查后實施;分部、分項或專項工程施工方案應在施工前經監理工程師審查后實施;規模大、結構復雜或屬新結構、特種結構的工程,其施工組織設計應經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查,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后實施。
(5)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在實施前,應辦理文件的報審手續。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和要求,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可按地下工程、主體結構工程、裝飾工程等施工階段的進展分別進行編制,并在各階級實施前分別辦理文件的報審手續。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方案也可分施工階段進行編制,并在各階段實施前獨立辦理報審手續。
(6)根據工程規模與難易程度不同,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從報送監理單位到審定意見的回復應控制在10d內。施工單位應根據審查提出的意見進行修改或重新編制。
(7)古建筑裝修施工單位應按審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文件組織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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